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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
中華民國分會章程
(86.03.15修訂)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際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中華民國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國內外電機電子工程師,研究開發電機電子科學之理論與應用,加強國際間學術交流,促進國內電機電子科學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各省縣市設立支會。

任務

第四條:本會會務如下:

  • 舉辦電機電子科學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 出版會誌會報及有關電機電子科學書籍。
  • 提供電機電子科學研究報告。
  • 辦理其他有關電機電子科學學術事項。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經會員三人介紹,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為本會個人會員。
  •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團體學校,經會員三人之介紹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團體會員。
  • 本會為學術性團體,在學學生得經學校同意申請入會,並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學生會員。

第六條:凡有違反本會會章行為者,得經由理事會提請會員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七條: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 本會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本會會員得享有本會所舉辦之各種事項之利益及請求本會在業務範圍內予以必要之協助。

第八條: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 遵守本會會章,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之決議案。
  •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 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組織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理、監事。
  • 通過年度工作報告、經費預決算。
  • 通過及修改章程。
  •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條:本會置理事會設理事九(十五)人,置監事會設監事三(五)人,均由會員集會選舉或依本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通信選舉之。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 決議會務方針及重要事項。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 其他應辦理事項。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 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審核年度預決算。
  • 監察本會財物。

第十一條:本會置執行秘書,財務理事各一人,由理事長就理事中聘請之。

第十二條:本會理監事等任期均為二年,任期屆滿時應予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理監事之選舉,應於年底前辦理。本會新舊職員之交接,應於隔
年一月間辦理完畢,並自交接日起由新任職員接辦。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等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應予解任:

  •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六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會員三分之ㄧ以上之提議,或理事會之決議,經呈准舉行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監事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 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本會每年至少舉辦學術演講會五次。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 會員會費。
  • 本學會總部補助款。
  • 自由捐贈。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結束時,本會財務理事需編製財務報告,呈監事會核准。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學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內政部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